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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初显成效

2018-03-20 09:45:33文章来源:

 

       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务院法制办指导下,经过辽宁省“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调研、协调、督导,同时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和做法,辽宁省两个试点单位,沈阳市、调兵山市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开拓创新,“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求发(时任省长)于今年3月14日作出指示,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两个市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确保试点达到预期效果。省深化民主法制改革领导小组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列入辽宁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民主法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刘焕鑫同志多次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对做好试点工作做出指示。二是成立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雷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沈阳、铁岭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2017〕24号)。协调小组负责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总体协调和业务指导;省编委办负责机构编制相关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试点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指导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装备、经费保障等工作;省人社厅负责指导人员选拔、培训、交流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培训督导。沈阳市、调兵山市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操作性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表,确保试点工作具体化。制定印发了“三项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印发了试点工作手册、文件汇编,明确了具体方法、步骤。沈阳市将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三乱”整治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先后印发《关于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相关信息的通知》、《关于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关于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试点工作推进文件,市直169个审核主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共192件。调兵山市制定了10项配套规章制度。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在辽宁行政学院,对各市政府法制办分管监督工作的副主任、监督处(科)长和所有县(区)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开展了“三项制度”试点专题培训。沈阳市、调兵山市组织了“三项制度”试点培训班,沈阳市培训891人次,调兵山市组织了4次培训。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两次到沈阳市,对该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沈阳市、调兵山市“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深入各执法部门及县(市、区)、乡镇,针对方案落实情况、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广泛开展调研,指导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精心谋划,全面分析、会诊、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壮大队伍,保障经费。沈阳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明确了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配备了相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试点后设置独立法制机构承担审核任务的主体共192个,占比 31.53%,比试点前提升了16个百分点,有效地保障了法制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还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法制审核人员实行认证制度。调兵山市为“三项制度”专门拨款55万元,争取省、铁岭市对试点工作提供执法记录设备150台,争取专项资金15万元。

二、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监督。调兵山市根据执法部门实际,坚持源头建机制、立规矩,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各部门分工协作,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权责清单、审批清单和执法清单,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加强事前公开,实现公开透明。各执法部门制定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工作机制;二是规范事中公示,落实相关权利。为全市执法人员定制并推行“二维码”实名胸牌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借助媒体平台公开、公示执法过程,获得群众支持;三是推动事后公开,建立统一公示平台。建立微信网络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群众诉求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调兵山市要求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文字、录音、影像等方式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存储执法过程,服务执法工作。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记录实效。围绕建立执法活动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式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思路,制定印发了《调兵山市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行政执法记录管理使用规定》、《行政执法音视频记录设备配备管理规定》,统一了记录标准。配发、配备了行政执法记录仪385台、摄像机10部、视频采集工作站17个、标准化询问室11个,为全面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夯实基础;二是规范文字、音像记录,有力保存凭证。紧紧围绕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水平、执法能力这个目标,推进音像记录工作实施,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送达回证等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存好有力凭证。三是强化问责机制,实现全过程记录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评查机制,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保护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三)保障到位,全面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明确法制审核主体,打造硬件基础。试点实施单位结合实际,确定由各执法部门的法制科(股)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明确了法制审核主体;二是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开展。试点实施单位在明确法制审核主体基础上,协调各执法单位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了法制审核的权威性和高效性。三是完善审核制度,实现规范化。工作中,各审核主体建立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法制审核责任主体、工作机构、工作流程和审核标准,实现法制审核规范化、标准化。四是扩大审核范围,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提出的“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要求,沈阳市结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扩大了行政处罚审核范围,将法定简易程序以外行政处罚全部纳入审核范围,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五是创新审核方式,全面开展法制审核。为做到试点工作的全覆盖,解决每个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可操作性,试点实施单位积极探索创新,从行政执法行为最初阶段就确定对主体、依据、程序、裁量权基准适用等环节进行法制审核,确保了法制审核的质量。六是借助外力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调兵山市通过采购法律服务、壮大政府法律顾问团、建立审核委员会等方式,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会审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