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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叶 林: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

2021-08-26 16:01:16文章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 林

  市场主体是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保有者,是稳就业扩就业的核心力量。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有赖于“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个巨大体制工程,除了必要的建章立制以外,尤其要清理和重新定位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缺点和运行惯性,人们对市场主体的发展存有顾虑,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遇到各种过度管理,这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先后25次提到“放管服”改革,反复强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让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公平竞争,不断催生新的市场主体”。讲话清楚表明,“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部门职能过大,往往意味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要经历繁琐的办事程序,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高企的成本必然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而削弱市场主体的热情和动力。市场主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市场主体设立和运行成本越高,其创新创业热情越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减少乃至最终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政府部门职能,优化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帮助市场主体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我国以往曾出现鼓励投资与过度管理的矛盾与尴尬,不仅削弱了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促进投资的努力也容易落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必须打破这种死循环。李克强总理讲话指明了我国原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揭示了市场主体逐利性的本质,再度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结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并充实了营商环境的内涵,必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放权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内容。放权或简政放权的核心,是减少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过度约束,尤其是减少准入环节的审批、许可和批准。对于创新创业者来说,能否方便投资、方便营业,是其考虑的首要问题。准入门槛过高、管理过多、成本过高,必将削弱创新创业者的热情。简政放权不仅要减少政府冗员,尤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标准,尽力减少政府部门职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需要指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与以往的简政放权不同。以往简政放权主要是量上的减少职权,这种做法也减少了政府部门冗员、削减了政府部门职能,却存在某种不稳定性。一旦出现某些特殊情势,往往要在职权减量后再予加量,从而出现“收放循环”的周期律现象。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为基础,法律依据明确扎实。《民法典》全面规定了市场主体基本权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职能,夯实了从量的简政放权向质的简政放权转型的法律基础。在此前提下,我国又创造性地采用政府权力负面清单的做法,不仅约束了政府部门职权,也让市场主体可以真切感受到简政放权的价值,从而使得“放管服”改革成为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政府自我革命。

  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内容。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容易成为脱缰野马。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管,市场主体在内部运行上容易失序,在经营中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乃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市场秩序的现象。简政放权与适度监管相辅相成,且必须相互协调。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仅逐渐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准入门槛和成本,又同时鼓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竞争法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自律和他律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改从前严控准入的立场,建立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通过整合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形成了公平对待各种市场主体的监管体制;通过创设简易注销等制度,让部分市场主体及时退出市场。我国还通过完善和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站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场上,重新构造了市场主体监管体系。这种新型体系有助于消除在市场主体中存在的产权、地域、规模歧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推动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服务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建立科学的政府服务体系,切实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现实问题,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必然给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带来巨大挑战。我们以往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理解上存在局限和偏差,甚至不愿承认政府部门承担服务职能。政府部门在准入环节,容易将自身定位于一个除弊者的角色,试图通过严格的事先审查,杜绝市场主体运行中的不良现象;在管理环节,政府职能部门行为带有较强的随意性,管理尺度也有失明确,从而造成市场运行机制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我国市场主体多种多样,创业创新者参差不齐,管理规范较为复杂,不易为市场主体所理解。如何能让市场主体深切感受到管理的友好,已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仅要简政放权、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还必须改善和提升政府部门服务质量。政府要加强与市场主体的连接,了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感受度。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和平等原则,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不应因产权、规模、行业和地域等而予差别待遇。政府部门还应通过宣传、培训和普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窗口服务,改善公共服务,努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政府职责,真实感受法治的价值。只有将政府部门服务落到实处,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化的制度变革,政府部门必须转变立场,深刻理解市场化的本质,既要成为一个开明的准入许可者,又要成为一个公正的监管者,还要成为一个贴心的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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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