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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王文珍:加强监管 加重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力举措

2020-01-07 10:53:12文章来源: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王文珍

近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为“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围绕依法根治欠薪总体目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和机制,构建了涵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事后惩戒全过程的欠薪治理体系。其中,加强监管、加重责任,既是欠薪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治理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监管的工作格局

农民工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影响重大且成因复杂,必须实施有效监管,营造“不能欠”的制度环境。齐抓共管、合力共治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特色内容之一。其一,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其二,明晰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诸多部门的相应职责。其三,坚持政府依法监管与社会协同监督相结合。《条例》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要求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求相关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二、注重预防,构筑全程监管的工作体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既需要事后处理,更需要源头预防、过程监控。《条例》的内容设计充分体现了全程监管的要求。一是确立了监测预警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欠薪事件都“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完全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总结近年来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时实现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对地方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变化开展监控预警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二是突出了过程监管。用工管理不规范、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大量存在的“潜规则”现象,是导致农民工欠薪易发、多发、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条例》还特别规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强调了普法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有助于培养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不愿欠”的自觉性,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为此,《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三、强化手段,加大政府监管的工作力度

在长期“治欠保支”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力不足、手段不强问题反映强烈。为强化执法手段,《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生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当事人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使其“一旦拖欠,处处受限”;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四、加重责任,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处罚责任偏轻、违法成本较低,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难愈”的原因之一。为严惩欠薪行为,加大“不敢欠”的震慑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一是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二是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了责令限期拨付、约谈、通报等措施;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朋友热切期盼。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根治农民工欠薪的目标一定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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