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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把牢法律“安全阀”

2017-07-10 14:33:26文章来源:


一、工作情况

近年来,宁波市不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把牢“法律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为宁波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015年,宁波市法制办共审查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84件,审查发现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文件共计39件,占46.4%,内容合法但合理性、可操作性、程序性方面存在问题的文件42件,占50%。共提出修改意见368条,其中,实体方面的意见206条,程序和形式方面的意见162条。2016年,共审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发现其中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文件共计28件,占43.1%,比2015年低3.3个百分点;在内容和程序设置方面存在问题的文件37 件,占56.9% 。提出修改意见264条,其中内容方面的意见204条,程序方面的意见60条。

二、经验做法

(一)配备专门机构

限于机构和人员限制,长期以来宁波市法制办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由已有的政府法制监督处和立法处室等内设处室分散承担,限制和影响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15年1月,经宁波市编委办批准,宁波市法制办成立备案审查处,专门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等工作。人员方面,整合现有人员,为备案审查处配备3名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干部,1名正处长全面负责备案审查工作专门从事审查工作,增强了人员保障。

(二)提升审查水平

注重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理论水平。2016年9月,宁波市法制办组织两期共计140余名政府法制干部赴江苏苏州大学参加法律培训;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了专题讲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法律问题专题培训。同时,宁波市法制办组织开展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在专家评查基础上,评选出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奉化市政府法制办、象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制作的13件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表彰先进,促进各地各部门业务水平的提升。

(三)统一审查标准

先后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程》等8个指导性文件,旨在明确、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为强化上述指导性文件的贯彻落实,2016年,宁波市法制办组织召开宁波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研讨会,市直机关法规处室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均参加会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统一思想和认识。同时,对2016年宁波市法制办全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梳理,选择20份高质量意见书汇编成册,供各地各部门借鉴参考。

(四)完善审查机制

宁波市法制办综合运用提前介入、征求部门意见、专家审查论证等多元化审查方式。2016年,对《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阶段提前介入,向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在审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等30余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送审稿)》等13份文件提出了程序和操作建议;健全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机制,在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等5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邀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和高校教师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

(五)强化意见落实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加强与文件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联系、沟通,确保审查意见落实,重点对宁波市法制办当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但没有完全落实和其他涉法内容进行重点清理审查。同时,扎实开展文件清理工作,2016年,宁波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招投标文件、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的专项清理;组织开展对市政府2015年底前发布的56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征求部门意见、宁波市法制办研究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清理结果,公布继续有效的文件449,废止115件,修改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