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 正文页
非律师是否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问题

2009年9月10日,原告郑某(甲方)与被告潘某(乙方)签订了《雇佣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请甲方提供有偿服务、代笔诉讼,并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如通过诉讼获赔5000元以下或6000元以上的,乙方分别按赔偿金总额的10%、20%支付给甲方;如有一方签约后半途终止或违约的,违约方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元。之后,郑某代理潘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参与两次法院庭审。2010年7月19日,潘某与德喜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德喜公司一次性补偿潘某3800元。2010年9月9日,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劳务酬金380元及违约金500元。

律师回答:

郑某作为无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以帮助潘某解决劳动纠纷为由,与潘某签订名为劳务雇佣,实为借风险代理收受钱财的“雇佣协议”,违背了法律精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律师之外,特定身份(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不特定身份的人员(前述特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公民),可以经当事人委托成为公民代理人。

法治教育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4号 京公网安备110116020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