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部门不属于国务院法规的调整范围,这些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遵循信访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在具体办理程序上,有各自特定的做法。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党委等信访部门有各自相应的信访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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