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 正文页
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3.第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4.提起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第二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法治教育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4号 京公网安备110116020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