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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10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