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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0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供热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方式计收。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非居民热用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救助制度,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供热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停止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实行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对有关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