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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27

  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