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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发布时间:2021-11-09

建质质函〔2019〕7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蕊;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广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期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市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寿祺;勘察单位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青渝;设计单位为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高鹏;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伟强;监理单位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春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顶层附着支座缺失。

 

案例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巨华世纪城锦绣园1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宏俊;勘察单位为内蒙古舜翔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志清;设计单位为内蒙古新雅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郝名虎;施工单位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仲岩;监理单位为内蒙古瑞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呼和浩特市洪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内蒙古同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三是施工现场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与试验报告中数量不符,涉嫌资料造假。四是混凝土楼板存在大面积裂缝,部分楼梯梁、楼板、剪力墙混凝土存在蜂窝、夹渣、冷缝等质量缺陷。五是作业层电梯井口、楼梯口无临边防护。

 

案例四:山东省济南市碧桂园·公园上城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商河碧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同亮;勘察单位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秦新平;设计单位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占奇;施工单位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尚宏树;监理单位为山东天际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继合。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钢筋排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立柱间距未采用相等或成倍数间距;未在水平拉杆端部及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性剪刀撑;边梁及悬挑板部位立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及水平拉杆;部分钢管立柱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部分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自由端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南河地区南部地块(新星际园)A-A座工程,建设单位为南京德轩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齐兵;勘察单位为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张安银;设计单位为南京鼎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延;施工单位为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卫刚;监理单位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尤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竖向钢筋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模板支撑架大部分立柱顶端未设置纵横向水平杆。三是模板支撑架边梁处部分立柱悬空,未设置水平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拉杆有明显塑性变形。五是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未加盖执业印章。

 

案例六:浙江省杭州市萧政储出(2018)13号地块二标段工程,建设单位为杭州保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亮;勘察单位为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杨磊;设计单位为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逯建成;施工单位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海刚;监理单位为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姚伟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车库屋面多处框架梁纵向钢筋绑扎搭接区箍筋未加密设置,弯折锚固弯钩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现场后浇带二次搭设模板支撑施工方案未报监理审批,且附近局部混凝土构件开裂。三是6#塔式起重机专用开关箱与分接照明控制开关箱未分路配电。四是16#楼局部模板支撑体系横向扫地杆缺失。

 

案例七:福建省福州市璞悦湾区一期28#楼工程,建设单位为福州盛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哲;勘察单位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项目负责人杨春发;设计单位为福州市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李彧辉;施工单位为厦门通正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恩亮;监理单位为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邵林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多处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变换规格、数量的部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多处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折锚固弯钩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配电间引出主电缆线沿地面明设,且电缆线有接头,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三是2#塔式起重机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地下一层顶板至地上一层顶板未在模板支撑体系(碗扣式)顶端和底部设置水平剪刀撑。

 

案例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铃城5#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西旺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学金;勘察单位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曾马荪;设计单位为江西省华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赖安华;施工单位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军;监理单位为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志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结构施工图中部分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筋面积小于计算值。三是局部楼梯梁上部纵向钢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局部剪力墙暗柱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部分规格钢筋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试报告。六是局部悬挑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正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是深基坑工程深度大于5米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周边无防护、无排水措施。八是模板支架可调托撑外径及支托板厚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纵横向水平杆缺失。

 

案例九:河南省郑州市东史马城中村改造U03-1-03地块项目6#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南省明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国军;勘察单位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刘文忠;设计单位为郑州市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方俊平;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逯广晶;监理单位为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少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塔吊安装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河南拓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勘察单位对场地类别判定和特征周期取值错误,导致建设场地地震效应评价不准确。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失效,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四是施工升降机对重钢丝绳防松绳开关失效,超载保护装置失效。五是直插盘销式钢管模板支架边梁、悬挑板部位立柱未沿纵横向设置扫地杆及水平拉杆;部分钢管立柱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部分顶托伸出钢管顶部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海南省海口市和谐花园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单位为海南省安宁医院,项目负责人欧小凡;勘察单位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武卫;设计单位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昌重;施工单位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琨;监理单位为海南华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业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段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混凝土预制过梁高度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悬挑式操作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融庭小区(A1地块)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昆明益华汉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银宗;勘察单位为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均亮;设计单位为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阮云坤;施工单位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志华;监理单位为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孝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建设单位直接将地基基础工程单独发包给云南仁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三是局部混凝土楼梯段板厚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失效。五是悬挑式操作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陕西省西安市金色家园项目4#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西安市户县同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志刚;勘察单位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周晓燕;设计单位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民;施工单位为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阳;监理单位为四川瑞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炎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三: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综合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项目负责人乔爱兰;勘察单位为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侯永祥;设计单位为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峰;施工单位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康世贤;监理单位为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魏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对深12米基坑边坡布置勘探工作,未进行勘察评价。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试块无标识。三是监理单位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及参与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是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非电气技术人员编制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临时用电验收资料不真实,埋地敷设电缆未设路径方位标志。

 

案例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派胜沁园住宅小区18#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玉仁;勘察单位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志锐;设计单位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夏翀;施工单位为宁夏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学华;监理单位为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晓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涉嫌转包。三是部分规格钢筋电渣压力焊工艺检测报告缺失。四是塔式起重机套架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超标。五是施工升降机的附墙装置与建筑物固定的螺栓松动,斜拉杆件螺栓采用其他物件代替。六是外墙部分竖向洞口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五: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第一机床厂棚户区改造1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顺利;勘察单位为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文英;设计单位为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陆小勤;施工单位为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景浩;监理单位为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润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2#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邻近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2#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