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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何不是解决所有信访问题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4-09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也就是说,信访程序不可以取代司法程序。

(2)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职权的事,要到人大常委会办理;法院职权的事,要到法院办理;检察院职权的事,要到检察院办理;这三类机关职权的事,不要到行政机关去上访,也不要不分职权乱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