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正文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6-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5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