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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办发电[2017]13号有关规章清理要求,确保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由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二、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公用事业附加费”、第九条第(二)项。

3、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小区予以命名”。

三、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纳入储备的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六、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条中的“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

七、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八、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无障碍设施毁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第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同意”修改为“批准”,删去第(七)项中的“携带宠物”;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行为,经劝离无效,属第(五)、(七)、(八)、(九)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50元罚款”。

4、删去第十六条。

十、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

十二、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城市客运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按照《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十五、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删去第二条中的“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部分规章的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