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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一条 为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纪律,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应试人员有《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在考场内对违纪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告知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后果;

(二)将违纪情况和警告事项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场内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三)本场考试结束后,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应试人员有《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责令离开考场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场内监考人员通知流动监考人员向考点总监考人报告;

(二)经考点总监考人同意,由二名考试工作人员将应试人员及相关证据材料带到考点监考办公室;

(三)由二名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交应试人员签字确认;应试人员拒绝签字的,由负责询问的二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上记明情况;

(四)考点总监考人复核情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责令离开考场的决定;

(五)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关证据采取照相、录音、录像等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应试人员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方可离开考点监考办公室;

(六)场内监考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对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相关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七)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后,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规范,应当由本机关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或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对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有瑕疵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第六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应当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以及处理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给予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第八条 应试人员提出陈述、申辩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应试人员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核实;经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应试人员对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给予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条 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应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考场违纪线索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取证;

(二)调查组查阅应试人员所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场签到表、视频录像资料和其他材料,向所在考场监考人员了解情况;

(三)调查组对应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交其签字确认;应试人员拒绝签字的,由二名调查组成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上记明情况;

(四)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本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将应试人员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将有关作弊工具或材料进行证据登记和保全后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样本

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

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

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