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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放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由于审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及派驻代表工作的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各地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表》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通过邮件方式报部,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下一步,我部将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审批工作程序及监管等相关下放事项。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邮箱:moj?flad@aliyun?com
附件: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表》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申请表》